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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221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7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暂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村**庄**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郝某某至昆山市玉山镇江南理想小区东门、北门,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作案多起,窃得衣服及不锈钢锅、护肤品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3月22日上午,至东门快递货架处,窃得被害人季某某购买的护手霜、面膜,共计价值人民币261元,部分涉案护手霜、面膜已被扣押并发还。

2、3月24日晚上,至北门快递货架处,窃得被害人陶某某购买的衣服,价值人民币603.60元,涉案衣物已灭失。

3、3月24日晚上,至东门快递货架处,窃得被害人金某某购买的康巴赫不锈钢锅1个,价值人民币397元,涉案不锈钢锅已被扣押并发还。

4、3月25日上午,至北门快递货架处,窃得被害人俞某某购买的衣服,价值人民币430元,涉案衣物已灭失。

被告人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对各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郝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衣服、护肤品、不锈钢锅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物流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季某某、陶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志

检察官助理江雪锋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镇**村**庄**幢**室,联系电话1391541****。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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