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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街道**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到石家庄市桥西区**店,利用“防盗解扣器”将衣服防盗扣取下后,盗取店内9件**品牌衣服,当晚其通过网络将其中7件衣服售卖。

2、2019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再次来到石家庄**店,以上述方式盗取店内8件**品牌衣服。因顾客举报,店长贠某某追至商场一楼门口将被告人郝某某控制住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从其身上以及背包内当场搜查出被盗的8件衣服。

经鉴定,被盗17件衣服共计价值人民币4450元。被盗衣物中7件已被被告人郝某某售卖,另外10件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

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据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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