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86********,汉族,初中文化,潍坊**有限公司操作工,户籍地为潍坊市坊子区**镇**村**号,捕前住山东省昌邑市**路**家属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10月3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 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郝某某携带作案工具至潍坊市奎文区**小区,用钳子撬锁进入**号楼**单元**室,盗窃被害人张某某 现金820元左右、黄金项链一条。
2.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郝某某携带作案工具至潍坊市奎文区**路与**街路口的**宿舍**-**-**室,利用放在住户窗边的钥匙进门,盗窃被害人蒋某某现金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张某某、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晓楠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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