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48********,汉族,文盲,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2014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元。于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来到**集市卖藕的菜摊附近,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外套口袋内的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被盗手机的照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昝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其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群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76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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