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6********,汉族,海城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海城市**街**号,无固定居所。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12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10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21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600元。因涉嫌盗窃2019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郝某某窜至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路**洗浴中心,在洗浴中心二楼盗窃被害人刚某某黑色oppoR17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刘某某黑色小米MIX手机一部、盗窃于某某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后将盗窃手机卖给汪某某、孙某某、曲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共计2450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郝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洗浴中心将被害人孙某某、盛某某、纪某某三部手机盗走,并盗走纪某某车钥匙以及现金80元。后在海城市中街路将手机卖给单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共计3000元。被盗车钥匙价值260元。
2019年12月5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在乘坐K7591火车时,将乘客尚某某的白色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
2019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在抚顺市顺城区**洗浴中心将被害人史某某华为荣耀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郝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福宏
詹玉晗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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