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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无业;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因取保候审期间盗窃被莱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0日因监视居住期间盗窃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8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青岛市过渡性看守所,2020年9月9日转至莱西市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郝某某乘坐田某胜的鲁******出租车时,在莱西市原国土资源局门口趁田某胜下车买烟时,从出租车驾驶室侧门位置盗取人民币290元。

2019年9月16日16时左右,被告人郝某某在莱西市岚上村温州商贸城西路口北“一家人茶庄”店里,趁茶庄负责人高某艳外出盗窃茶庄抽屉内人民币69元。

2019年9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莱西市岚上村温州商贸城西面路口北一烤鸭店门口盗窃万某勇一辆绿色三轮电动车,后将电动三轮车以420元卖给莱西市齿轮厂东西道道北一破烂场的郭某涛。

2020年7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莱西市老干部局北侧月湖起名馆门口盗窃杨某辉的一辆红白相间小刀牌两轮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莱西市黄海西路温州商贸城东电动车店的崔某强。

2020年7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郝某某窜至停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皮肤病医院门口盗窃林某虎停放在该车的一辆白色金箭牌踏板式电动车,后郝某某骑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路铄鑫废品回收站,以280元钱的价格卖给回收站的于某。

2020年7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窜至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安居小区南门西面宏泰防水店门口盗窃曲某国的一辆粉色捷马小踏板式二轮电动自行车,后郝某某沿泰山路往南骑,以110元钱的价格卖给路边环卫工人谭某建。

2020年7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窜至莱西市**路118连锁酒店门口盗窃王某琴的红色尼科尼亚踏板式电动车,后骑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路三枪电动车店,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电动车店王某征。

经莱西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红色尼科尼亚二轮电动车价格为400元,被盗粉色捷马二轮电动车价格为800元,被盗绿色三轮电动车价格为700元,被盗红白相间小刀牌两轮电动车价格为500元,被盗白色金箭牌踏板式电动车,价格为1200元。

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2.物证、书证;3.证人证言;4.失主陈述;5.被告人供述;6.价格认定结论书;7.扣押、发还清单;8.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9.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顶风作案,可以从重,未退赔,未取得谅解,建议判处七到十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良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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