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延吉市美团站点充电室内,趁充电室无人看管之际,盗窃被害人史某某放在室内充电的电瓶车电瓶一组六块,之后销赃。
2. 2019年12月18日至24日其中的一天22时至24时之间,被告人郝某某于在延吉市进学街的美团站点充电室内,趁充电室无人看管之际,盗窃被害人于占某某放在室内充电的电瓶车电瓶二组共六块,之后销赃。
3. 2019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延吉市的美团站点充电室内,趁充电室无人看管之际,盗窃被害人李龙、卢某某放在室内充电的电瓶车电瓶二组共十二块,之后销赃。
4. 2019年12月24日、26日其中一天2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延吉市的美团站点充电室内,趁充电室无人看管之际,盗窃被害人梁某某放在室内充电的电瓶车电瓶,之后销赃。
5. 2019年1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延吉市的美团站点充电室内,趁充电室无人看管之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室内充电的电瓶车电瓶一组六块,之后销赃。
6. 2019年12月24日、26日、28日其中一天,被告人郝某某在延吉市进的美团站点充电室内,趁充电室无人看管之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室内充电的电瓶车电瓶,之后销赃。
7. 2019年12月28日6时40分许, 被告人郝某某在延吉市的美团站点充电室内,趁充电室无人看管之际,盗窃被害人许某某放在室内充电的电瓶车电瓶一组六块,之后销赃。
上述盗窃销赃的钱款均被郝某某用于打游戏及生活花销。经鉴定,被盗窃的电瓶中的8组电瓶的价值为人民币4800元。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情况反映、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等;
2.证人林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于某某、卢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良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刁玉红
(院印)
附:
1.被告人 郝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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