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6021960********,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无业。被告人郝某某1999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8000元;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2日因盗窃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宣武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3日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窜至**区**镇**村**组马某某经营的**超市附近,乘超市内无人之机翻窗进入超市内,盗走现金285元,香烟21条(黄金叶4条单价110元/条,黑兰州3条单价180元/条,软中华1条单价700元/条,苏烟1条单价220元/条,软云烟4条单价230元/条,硬盒云烟3条单价100元/条,经典红塔山3条单价100元/条,吉祥兰州2条单价180元/条),现金及香烟总价值人民币4065元。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指认笔录及照片;4.扣押决定书、清单;5.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判决书、释放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曾因犯罪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案发后在侦查、批捕、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鹏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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