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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大街**号,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晚上,被告人郝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在**小区**号楼**单元**室吃饭,饭后郝某某将杜某某放在客厅茶几下面架子上的黄金戒指盗走。经鉴定,黄金戒指被盗时价值11341元。

案发后,被盗戒指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边某某、乔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郝某某供述与辩解;

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郝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刚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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