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晚上,被告人郝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甲(二人已判决)在浚县卫溪金城路体育场北边胡同口,发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豫F****轿车后座上有一挎包,三人商议后实施盗窃,张某某用弹弓将右后车窗玻璃打碎,王某甲将车内挎包(内有18500元现金、钱包、银行卡、身份证、健身卡等)盗走。三人逃离现场后实施分赃。
案发后,浚县公安局将上述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郝某某的近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郝某某自动到浚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绵绵
杨映华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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