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汉族,小学文化,**省**市人,无职业,捕前住**市**旅店。曾因盗窃罪,2009 年6月26日被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盗窃罪,2011年6月9日被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盗窃罪,2012年3月19日被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盗窃罪,2015年10月29日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郝某某2020年2月13日凌晨,在二道区远达大街中石油里面的梓林小区将康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黑色建隆牌摩托车盗走。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00.00元。
2. 被告人郝某某2020年4月21日凌晨,在长春市绿园区锦城大街汽车厂16街区64栋4单元门口,将王某某的一辆红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0元。
3. 被告人郝某某2020年4月25日凌晨,在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铁合金院西边南北公路路西,将孙某某停放的一台黑色嘉鹏摩托车盗走。经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00元。
4. 被告人郝某某2020年5月4日凌晨,在长春市宽城区长山社区6栋2单元门口,将程某某停放的一台红色力帆125摩托车盗走。经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00元。
5. 被告人郝某某2020年6月11日凌晨,在长春市汽车厂东风大街一汽物流有限公司门口西侧小树林,将闫某某的一辆黑色豪爵110摩托车盗走。经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郝某某盗窃5次,共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孙某某、康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郝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向明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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