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8〕4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21************11,家住**省**县**镇**村**巷**号。2017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21************24,家住**省**县**镇**村*巷**号。2017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合阳县公安局已侦查终结,于2018年1月1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现查明:
2017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县**镇**村自家的葡萄园地,发现其邻地郝某甲家的果凳放在自家地内,遂谩骂郝某甲的儿媳王某某,让将果凳从自己家地内搬走,王某某听后没有说话,被害人h郝某甲之妻王某某因地界问题与被告人张某某发生争吵,进而两人厮打在一起,后被害人郝某甲也与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厮打,被告人张某某用手抓着被害人郝某甲的衣领不放,僵持约半个小时。之后被告人郝某某得知儿媳张某某与郝某甲、王某某打架的事情后,拿着手中正在干活的锄头来到被害人郝某甲家地内,用手中的锄头把向被害人郝某甲的右臀部打了两下,后被郝某乙劝走并离开。被告人张某某又与被害人郝某甲坐在地内谩骂,在谩骂期间,被害人郝某甲突然倒地,经确认死亡。经陕西省西安市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郝某甲的死亡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郝某甲系冠心脏病急性发作而猝死,死前所受外伤系死亡的诱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鉴定文书、尸体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郝某某、张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郝某某、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对被告人郝某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 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丽
2018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郝某某:13759651027********;张某某:13636778552********);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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