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郝某某,绰号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7********,汉族,专科文化,天津市武清区**饭店**,户籍所在地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天津市**排**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血水圣灵”邪教组织全称为“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又称“圣灵重建教会”是邪教头目左某某于1988年8月,在台湾建立的邪教组织。左某某歪曲《圣经》教义,拼凑了《全备福音》,《使徒职分》、《属灵首领》等“教义”和《生命之光》、《进神国》等书籍,要求信徒称其为“老爸”或“爸爸”神化自己是“神的使徒”。该邪教组织于1995年被国家明令查禁取缔。
被告人郝某某(化名何某某)从小参加“血水圣灵”邪教组织,教会职份为“同工”。2016年底,郝某某开始担任“血水圣灵”“东三大区”天津市后勤总负责人,2017年底开始,其在“血水圣灵”邪教组织“东三大区”“同工总带领”王某甲的领导、指使下,在“同工”王某乙、郭某某、陈某某、蒋某某等人协助下,在天津市武清区经营**饭店等“血水圣灵”后勤店铺,通过全时间以商养教的方式为“血水圣灵”“东三大区”【黑龙江片区、吉兴片区(吉林、兴安盟)、辽宁片区、蒙古片区(呼伦贝尔)】恢复、重建、发展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和帮助。
1、郝某某在“血水圣灵”邪教组织“东三大区”“同工总带领”王某甲的领导和指示下,经营管理天津市武清区**饭店等“血水圣灵”后勤店铺,并将经营收入盈利款上交邪教组织,用于邪教组织恢复重建。现有证据只能证实2017年底开始,其在“血水圣灵”邪教组织“东三大区”“同工总带领”王某甲的领导、指使下,在“同工”王某乙、郭某某、陈某某、蒋某某等人协助下,在天津市武清区经营**饭店等“血水圣灵”后勤店铺,通过全时间以商养教的方式为“血水圣灵”“东三大区”【黑龙江片区、吉兴片区(吉林、兴安盟)、辽宁片区、蒙古片区(呼伦贝尔)】恢复、重建、发展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和帮助。
2、2018年至2019年期间,郝某某经营天津市武清区**饭店,将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62122603020********与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绑定,累计收入472303.9元;将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62122603020********与微信收款二维码绑定,累计收入1128940.32元;将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62284800285********与**饭店POS机绑定,累计收入18469元,通过上述收款方式,累计收入1619713.22元。
3、领导**饭店工作人员王某乙将后勤点经营“财务报表”整理汇总上报王某甲,根据“财务报表”统计,“血水圣灵”“东三大区”后勤店铺**饭店累计收入3676583.22元,累计上交教会奉献款100901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书籍、票据、合同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办案说明、财物清单、银行流水、POS机流水;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陈某某、蒋某某、葛某某、王某丙、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提取固定汇总、营收统计表、电子证据截图、讯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福君
2020年3月12日
附:
1. 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3. 案件材料及证据8册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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