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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乡**村,逮捕前住湖南省岳阳市**路,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郝某某利用担任河北某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区域项目经理之便,虚报铁塔安装费用22400元,据为己有。2016年下半年,其将负责安装的新铁塔的角钢塔16吨、螺丝4吨以每吨2000元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其中16吨角钢塔价值130200元,4吨螺丝价值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塔钢材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河北某某通讯设备公司的负责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娜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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