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路**号院**区**号楼**号,现住安阳市殷都区**路**号院**区**号楼**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怀孕于2019年12月2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至案发,被告人郝某某虚构其舅家哥哥在市政府上班身份,以能购买到安阳市便宜楼房为名陆续骗取受害人庞某某54万元。期间,2019年3月份,被告人郝某某又以给受害人庞某某儿子刘某某介绍对象介绍其三姨家二闺女郭某某为名,骗取受害人庞某某17600元,以上共骗取受害人庞某某55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及辩解;2.受害人庞某某陈述;3.证人刘某某、万某某证言;4.电子数据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5.书证银行查询记录、转账记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5576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郝某某拒不交代赃款去向,拒不退赃退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龙海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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