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现住**街道**号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2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被告人郝某某虚构身份、家庭和职业情况并隐瞒已婚事实,通过网络聊天取得亓某某信任与之确立恋爱关系,后编造办理理财业务、妹妹吸毒出交通事故、安葬养父等事实,先后骗取亓某某人民币共计276996.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秀娟
检察官助理陈秀荣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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