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娄烦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娄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 被告人郝某某通过微信告知褚某某说其有能力处理车辆违章。褚某某让郝某某处理其姐夫段某甲五菱之光微型客车(车牌号晋A4293V)上一个12分的交通违章。被告人郝某某向褚某某索要6500元的处理费用。商议好后的一天,褚某某与其姐夫段某甲在娄烦县城一台球厅门口给了被告人郝某某人民币4000元现金。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郝某某以处理违章为由向褚某某索要剩下的钱,褚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告人郝某某转了1600元。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郝某某再次以处理违章向褚某某索要剩下的钱,褚某某通过微信将剩余900元转给郝某某。
被告人郝某某在收了褚某某、段某甲钱后,并没有实际为段某甲处理违章,而是将钱挥霍。2020年3月份,褚某某要求被告人郝某某退钱,被告人郝某某多次推诿后关机不再理会褚某某。
2020年4月15日,在知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后,被告人郝某某通过段某乙将6500元退还。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郝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自己涉嫌的违法犯罪表示认罪认罚。被害人段某甲对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已作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前科劣迹调查表,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郝某某指认手机、微信照片,谅解书、收条;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段某甲、褚某某的陈述;4、证人段某乙的证言;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诈骗他人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晋军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424****。
2.案卷材料1册和散页证据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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