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90********,满族,专科毕业,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0日被霍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郝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自称许某某的男子,二人协商引诱他人在名为“**”的网络平台进行赌博,以此获利。由郝某某用手机联系微信好友,将聊天内容发送给许某某,二人从中挑选引诱对象,待引诱成功后,郝某某带领被害人按照许某某的引导在平台赌博,以前期小额获利逐步引诱更大投入,之后郝某某向许某某提供被害人信息,确定套取被害人资金时间。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郝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董某某,以上述方法引诱董某某“投资”,董某某被骗后郝某某告诉董某某可以找朋友一起来“投资”,董某某因此联系了朋友司某某,最终董某某被骗25万元,司某某被骗7万元,郝某某从董某某、司某某二人处获利97500元。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郝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韩某某,以相同方法引诱韩某某,并给韩某某发送许某某伪造的盈利图片,韩某某在该平台被骗15万元后向霍州市公安局报案。郝某某从许某某处获取提成15000元。
以上被告人郝某某共计骗取他人财物47万元,获利112500元。
2019年7月,被告人郝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继续引诱他人,尚未套取资金,于当月2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被霍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明细等;2、被害人韩某某、董某某、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郝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成晓林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郝鑫,女,1990年3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9003010027,满族,专科毕业,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卫生路26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0日被霍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鑫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郝鑫通过微信认识了自称许明芳的男子,二人协商引诱他人在名为“网易红彩”的网络平台进行赌博,以此获利。由郝鑫用手机联系微信好友,将聊天内容发送给许明芳,二人从中挑选引诱对象,待引诱成功后,郝鑫带领被害人按照许明芳的引导在平台赌博,以前期小额获利逐步引诱更大投入,之后郝鑫向许明芳提供被害人信息,确定套取被害人资金时间。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郝鑫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董斌,以上述方法引诱董斌“投资”,董斌被骗后郝鑫告诉董斌可以找朋友一起来“投资”,董斌因此联系了朋友司标,最终董斌被骗25万元,司标被骗7万元,郝鑫从董斌、司标二人处获利97500元。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郝鑫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韩娜,以相同方法引诱韩娜,并给韩娜发送许明芳伪造的盈利图片,韩娜在该平台被骗15万元后向霍州市公安局报案。郝鑫从许明芳处获取提成15000元。
以上被告人郝鑫共计骗取他人财物47万元,获利112500元。
2019年7月,被告人郝鑫通过微信聊天继续引诱他人,尚未套取资金,于当月2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被霍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明细等;2、被害人韩娜、董斌、司标的陈述;3、被告人郝鑫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郝鑫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晓林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郝鑫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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