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址:梁园区**号**号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徙刑一年零十个月。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3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在夏邑县**路,郝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孟某某(在逃)以合伙买苦胆提炼治癌药赚取差价为名,诈骗李某某2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郝某某、孟某某诈骗后驾车逃离夏邑。2019年8月16日郝某某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8月16日郝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8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5)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诈骗他人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次犯罪属于漏罪;有投案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有犯罪前科,多次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百军
闫向楠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被取保候审在梁园区**南路**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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