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现住太原市迎泽区**街民宅。2009年11月30日因犯强奸罪和抢劫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 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郝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王某某儿子毛某甲办理工作,以需要好处费、送礼为由多次骗取王某某共计127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郝某某、王某某等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玉海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补充材料4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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