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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晋州市**镇**村**街**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郝某某在没有办理征信业务能力的情况下,谎称以能为被害人苏某某办理恢复征信(删除逾期不良记录)为名义,于2019年5月6日、7月19日向苏某某共索要18000元办理费用并据为己有,实际并未给苏某某办理此项业务。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已偿还被害人苏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郝某某到深州市公安局高古庄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泽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居住于晋州市**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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