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19〕88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8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衡水市**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室。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转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被害人孙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内看到祖某某发的有**中名额信息后,其联系祖某某想把儿子白某某弄进衡水市**中学普通班上学。祖某某联系孙某乙、孙某乙联系闫某某、闫某某联系耿某某、耿某某联系郝某某、郝某某联系魏某某、魏某某联系韩某某办理其孩子到衡水**中南校区上普通班事宜。该相关人员从上至下传达该中**班就是普通班,学的是普通班的课程,不用出国,是**中招生的一种形式,获得孙某甲信服。该相关人员为获取利润层层加码,不断抬高名额费用,孙某甲在交纳30万元费用后儿子白某某进入**班学习。后学校通知学生出国,并不是普通班,经查**班负责人李某某在招生过程中虚假宣传导致各环节人员认为就是普通班。在本案中被告人郝某某为获取更高利润,虚构白某某有入学信息,办理有难度的事实,需要缴纳3万元重新办理,骗取孙某甲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易流水,手机短信等;2.证人祖某某、孙某乙、耿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她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俊芝
检察员助理:秦子萌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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