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门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01199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现住海西州格尔木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门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门源县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郝某某经所任职公司(保定特斯拉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委派至门源县就职,负责在门源县二手车行为购车的车户办理车贷业务。该公司在办理车贷业务过程中需向车辆安装GPS,且在贷款中已经收取该部分费用。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2月份间,郝某某办理车贷过程中为能赚取额外的收入,隐瞒了公司已收取GPS费用的事实,以公司要求收取费用为由向客户收取1000元的GPS费用。期间从嘉顺二手车购车客户:白某甲、郑某甲、马某甲、严某、满某、张某甲、雷某某、童某某、马某乙、马某丙、吉某某、付某某处各骗取1000元的GPS费用,从万财二手车购车客户:马某丁、苏某某、马某戊、索某某、白某乙、张某乙处各骗取1000元的GPS费用,共计骗取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郝某某红色vivo手机一部;2.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购车客户与郝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扣押的退赔款等;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边某、石某某、李某某、王某、张某丙、郑某乙、马某己证言;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8000元,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郝某某自愿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 6个月至 1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生胜
检察官助理:孔祥莉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海西州格尔木市**村**号,联系电话:1399749****。
2.案卷肆册,光盘肆张。
3.起诉书壹拾伍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6.已扣押的退赔款壹万柒千元。
7.扣押的红色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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