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已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镇**村**大街**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4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郝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吴某某。郝某某让吴某某添加其名为“宝贝有你真好动感女神”的微信号(注册手机号为:1833482****)。郝某某对吴某某谎称其名叫“张某甲”,未婚,是汾阳市肖家庄乡人,家中有门市,其父母分别叫张某乙、魏某某。后二人发展为“情侣关系”。2018年至2020年间,郝某某编造自己及家人生病、修车等各种理由,分多次骗取吴某某人民币共计24201元,并最终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后郝某某将其与吴某某联系的微信号和手机号注销。2020年6月15日,郝某某方面退赔了吴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242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树伟
检察官助理:马佩瑶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汾阳市**镇**村。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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