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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7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经饶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饶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郝某某通过快手软件进行直播售卖假银元,并通过直播间添加想购买人员为微信好友,继而将从古董市场购买的新工艺赝品假银元展示给对方,并慌称该银元是家中老人从乡下收购而来,包老包真,以低于真银元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对方。

1、2019年1月至4月,以每块300-500元不等的价格,将50块假银元卖给河北省饶阳县的耿某某,骗取资金17000余元;

2、2019年4月2日,以每块550元的价格,将22块假银元卖给辽宁省锦州市的张某某,骗取资金1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让其家人全部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从被告人郝某某处购买的假银元及照片、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郝某某处搜查扣押的假银元及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被告人郝某某进假银元的转账记录、收取假银元货款记录、聊天记录、谅解书等;

3.证人丁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耿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在明知是假银元的情况下,谎称是真银元卖给他人,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满奖

检察官助理:仇义坤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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