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61979********,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101户,现住址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单元1603户。1997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998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7年9月因犯强奸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月6日减刑释放;2016年10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2018年11月19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得假释。2019年12月15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郝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郝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中路青岛市**路南侧,以500元的价格交易给潘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
2019年12月14日10时许,潘某某在侦查机关的控制下,与被告人郝某某通过微信达成毒品交易意向,后被告人郝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至青岛市李沧区***公交车站处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郝某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包(经称重,含包装袋0.58克)和一小管冰毒,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称量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犯罪前科、吸毒劣迹、系累犯、毒品再犯,有立功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凝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逮捕,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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