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镇**巷**号。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宝应县**镇**村**小区施工现场驾驶无号牌燃油四轮机动车进行运装混凝土作业由西向东倒车时,因观察疏忽且采取措施不当,与坐在自家门口的被害人曹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曹某某受伤,后经宝应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宝应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意见,曹某某系车祸致多发性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被告人郝某某所服务的工程项目承包人梁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赔偿,被告人郝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供述与辩解;
4.宝应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国华
检察官助理:刘金龙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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