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郝忠保,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1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太原市小店区**乡**村**区**号,住户籍所在地,无业。2006年9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8年12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20年6月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忠保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郝忠保为贩卖毒品,于当日12时带上钱租用晋A****J本田轿车,从太原市小店区**村出发去山西代县**镇找一名叫“老大”的男子(身份不详)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大约15时许去了峨口,半小时后以每克13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30余克,后乘车返回太原市,在小店高速出口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称重,其运输的疑似毒品土制海洛因重为30.9克(带包装)。经依法鉴定,该疑似毒品土制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020年6月8日,所查获毒品29.37克被太原市公安局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忠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忠保运输毒品土制海洛因29.3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忠保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郝忠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钢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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