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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安阳县**镇**村**号。无前科。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年1月4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太谷车站派出所抓获。2020年1月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凌晨,张某甲(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因其母亲张某丙和被害人安某甲发生冲突,遂和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已判刑)等人到安某甲家,张某甲、张某乙用铁钎等物将安某甲家北屋屋门玻璃打碎后打开屋门进入屋内,后将北屋西里间卧室门和玻璃砸坏后进入卧室,张某甲、张某乙、郝某乙、郝某甲对安某甲等人进行殴打,损坏屋内物品。安某甲、牛某某、安某乙受伤。经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安某甲背部创口属轻微伤。牛某某左前臂创口属轻微伤。安某乙面部挫伤属轻微伤。经安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格为16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安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郝某丙等人的证言:4.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瑞芬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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