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72********,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来到被害人李某某(女,45岁)经营并居住的宁安市**镇**农机修配商店,因店内无人,被告人郝某某用脚将商店右侧门玻璃踢碎,进入室内炕上睡觉,22时许,李某某及其朋友黄某某回到农机商店发现门玻璃破碎以为被盗,随即给房东褚某某打电话,进入室内发现是被告人郝某某,因被害人李某某患有心脏病被吓至昏厥,房东褚某某赶到后要求被告人郝某某离开,郝某某拒不离开并与房东褚某某发生争执,褚某某丈夫明某某赶到后,与被告人郝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郝某某拿起水壶要砸明某某,黄某某在劝阻过程中被郝某某手中的水壶砸到头部,后郝某某又拿起玻璃茶壶砸向明某某,茶壶砸到墙上摔碎。最后被告人郝某某被其朋友白某某从被害人李某某家带离。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黄某某、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彬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诉讼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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