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0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楼**单元1002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5时许,被告人郝某某从其租住的青岛市市北区**号楼**单元402户的阳台窗户,利用紧邻的401户阳台窗户未关之机,翻窗进入401户内,将401户内的李俊杰惊醒。被告人郝某某扑到李俊杰身上,一手捂住李俊杰的嘴部,一手按住李某某的手,表示希望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与李俊杰发生性关系。被李某某拒绝后,郝某某再次翻越阳台窗户原路返回402户。
李某某报案后,被告人郝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郝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五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美玉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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