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04196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石家庄**通信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郝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号**号楼**单元**室通过淘宝网平台从许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射钉枪一支,2016年8月4日,郝某某又花费180元从许某某处购买一套免顶装置并将之前购买的射钉枪予以改造。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造的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枪支外观和配件照片,淘宝网调取记录,许某某的判决书,鉴定意见,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娟
检察官助理:谢飞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据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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