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33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镇**村东8**屯**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日被告人郝某某与**苏木**村廉某签订了200亩耕地承包合同,实际为189.64亩草牧场,在2018年、2019年、2020年草原部门和**苏木政府都通知过被告人郝某某和廉某合同中的地块地类性质为草牧场,且不允许在确权草牧场内种植农作物,在此情况下,2020年被告人郝某某继续在确权草牧场内种植农作物。经现场测量,被告人郝某某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总面积为189.64亩。
被告人郝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草牧场补贴领取记录、草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宣传单;
2.证人廉某、包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讯问笔录;
4.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郝某某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宇
2020年12月15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