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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8〕16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63********,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捕前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8年2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70********,汉族,高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捕前住石家庄市正定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27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月份,被告人郝某某在农行石家庄新区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从2014年2月份开始,郝某某持此卡消费使用,截止2015年5月份该信用卡透支本金79188.35元,未按时偿还透支本金,农业银行发现后多次电话、信函、短信息催收其还款,郝某某在明知银行催收的情况下,未偿还透支款。

2、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石家庄**电子有限公司以经营专项资金合作及内部职工借款协议的模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年息18%-48%的高额利息为诱饵,招揽集资业务员,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今报案群众123人,涉及非法吸收存款2444.375万元。被告人郝某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及法人代表,被告人王某某为副总经理直接负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报案委托书以及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

(2)申请专利资料、专利事务所的证明、企业档案信息、记账凭证、银行流水、吸收存款明细表等;审计报告。

2.证人武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融交易明细查询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18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审计报告6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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