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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55年6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2195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告人郝某某和赵某某(已去世)开办邢台**投资有限公司,郝某某和赵某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至2016年,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郝某某等人违反金融法规向社会吸收资金,对投资人宣称把资金放到他们公司比较保险,存钱利息高,采取以个人名义打借条,邢台**投资有限公司作担保的形式非法吸收社会人员资金。经查,被告人郝某某共向23人非法吸收存款2656.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513.116万元。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邢台同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报案材料、登记表、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金融法规,擅自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军民

2020310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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