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铁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孟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孟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郝某某乘坐任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摩托车到孟州市王庙村,使用头灯、粘杆和粘蝇纸等工具非法捕猎壁虎167只。被告人郝某某在公安机关实施抓捕时逃离作案现场,于2020年9月21日自动投案。经鉴定,被捕捉的壁虎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郝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陈茜
检察官助理:郭亚哲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情况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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