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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非法行医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号。被告人郝某某曾因擅自从事诊疗活动,于2016年9月5日被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并处以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曾因擅自从事诊疗活动,于2018年11月23日被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并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郝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郝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郝某某在曾因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6年9月5日、2018年11月23日被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两次后,又于2019年12月8日16时许,在沛县敬安镇**口腔诊所中进行非法行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经过、到案经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

4.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青松

20206月29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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