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8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7时许,被害人麻某某(女,殁年29岁)因肚胀,让丈夫丁某某联系自称“郝医生”的被告人郝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港**号暂住地为其看病。郝某某对被害人测量体温后看到被害人家中有剩余的油条等食物,遂认为麻某某系胃部疾病,后通过静脉注射氯化钠和维生素等药物对麻某某进行治疗。郝某某观察半小时后收取诊金离开。11月10日早上8时许,丁某某发现麻某某没有反应即拨打120,经确认麻某某已经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麻某某符合因患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发化脓性腹膜炎致感染中毒性休克而死亡,其死亡与本案中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被告人郝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急诊病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磊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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