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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务工,住山东省费县**镇**庄**区。2020年1月12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批捕。

本案由山东省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至12月初,被告人郝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帮助同样无采矿资格的岳某甲非法对外销售开采的建筑用灰岩,价值89100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郝某某与岳某某等人合伙购买挖掘机并在岳某乙承包的费县石井镇图斑灭失项目中挣取机械费,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帮助岳某乙将图斑灭失项目中开采出的建筑用灰岩对外非法销售,涉案价值77900元。

上述款项共计16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玉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押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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