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甲、梁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一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安阳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安阳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在安阳县**镇**村张某甲家中,被告人郝某甲、梁某某伙同郝某(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四人合股开设赌场,先后组织一百余人次到牌场通过捕鱼机、扑克、推牌九等方式进行赌博,2019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非法获利1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郝某甲、梁某某的供述;2.同案犯郝某乙、张某乙的供述;3.证人郝某丙、张某丙、毕某某、聂某某等证言;4.物证:现场照片;5.书证:户籍证明、投案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判决书等;6.鉴定意见:安阳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梁某某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11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郝某甲、梁某某与郝某甲、张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郝某甲、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甲、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洲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甲、梁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