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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甲、樊某某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案)(公开版)_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公诉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郝某乙,男,1992年****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2********,户籍地陕西省彬州市******组。2013年10月2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彬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5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彬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7年8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彬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7年12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彬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9月21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彬州市**镇**村**组。2017年5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彬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7年8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彬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7年12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彬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10月30日因本案主动向彬州市公安局投案;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彬州市**镇**村**组。2017年8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彬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11月2日因本案主动向彬州市公安局投案,同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彬州市**镇**村**组。2011年8月18日、2013年9月30日、2015年9月6日分别因吸毒被彬州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梅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彬州市**镇**村。2018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释放;12月27日彬州市公安局再次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梅某甲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彬州市**镇**村。2013年10月6日因吸毒被彬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本案被彬州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8年10月16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站派出所抓获,同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池某甲,男,198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彬州市******组。2016年6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彬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8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彬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3月6日因本案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彬州市**镇**村**组。2019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21日以被告人郝某甲、樊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梅某甲、杨某某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郝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樊某某、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梅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刘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29日以被告人池某甲、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两案后,分别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并案处理。同年4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彬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5月5日该局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3月22日、6月5日对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被告人郝某甲、樊某某、李某某、梅某甲、刘某某、杨某某、池某甲、孙某某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1、2016年初池某丙从被告人郝某甲处借款1万元,被害人池某乙为担保人,后池某丙躲避还款。2016年6月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郝某甲在彬州市新区向超池某乙打听池某丙下落,池某乙称池某丙在北极镇,并带郝某甲、樊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四名被告人去北极镇北极苑小区寻找池某丙未果。郝某甲认为自己被欺骗,遂与刘某二人在北极苑小区门口殴打池某乙。郝某甲等四人带池某乙返回彬州市城区途中,行至义门镇融诚工业园区拱形门附近,郝某甲、刘某某、杨某某、樊某某四人再次殴打池某乙。后杨某某、樊某某离去,池某乙被带至彬州市城区天御精品酒店563房间郝某甲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内。郝某甲离开时指示刘某某、梅某甲看管池某乙。次日,郝某甲与刘某某带池某乙出门借钱,直至下午五六时许池某乙朋友李某某担保并承诺三日内向郝某甲还钱,郝某甲和刘某某将池某乙放走。

2、2016年4月份,被害人梅某乙从郝某甲处借款2万元购买一辆尼桑天籁轿车,并将该车放在郝某甲汽租公司对外出租,由于个人征信问题,车辆贷款手续办理在郝某甲名下,梅某乙一直未支付车辆月供。某晚10时许,郝某甲、樊某某、梅某甲、纪东海、梅某乙等在郝某甲的汽租公司内时,郝某甲接到一个电话之后以梅某乙在社会上说其坏话为由对梅某乙实施殴打,之后郝某甲离开并指使樊某某带领梅某甲、纪某某(另案处理)看管梅某乙让其尽快还钱。次日6时许,梅某乙伺机逃跑。

2016年6月份某凌晨二三时许,樊某某在西安市西郊贺家村王某甲的租住屋找到被害人梅某乙并将其带至乾县收费站交给郝某甲、刘某某、梅某甲。郝某甲等三人开车将梅某乙带至天御精品酒店郝某甲汽租公司,郝某甲向梅某乙算账要钱,之后又将梅某乙带至该酒店六楼一房间内,指使李某某看管梅某乙,郝某甲、刘某某、梅某甲等人不定时去该房间,第三日上午10时许梅某乙伺机逃脱。

2016年8月某日晚九时许,郝某甲、樊某某以要梅某乙帮其在西安开房为由将梅某乙骗出带回彬州市天御酒店某房间,指使李某某、刘某某看管梅某乙至第二日上午十时许,郝某甲打电话叫来与梅某乙有债务关系的池某甲,池某甲与刘某某将梅某乙带至池某甲住处算账后,又将梅某乙带至爱四季酒店406房间,随后郝某甲指使李某某替换刘某某,池某某博指使孙某某、林某某(在逃)共同在该房间看管梅某乙至第三日下午六时许,梅某乙以叫其朋友来送钱为由伺机逃脱。为寻找梅某乙,郝某甲、樊某某制作了“梅某乙是骗子”的传单在公交车站张贴、在微信朋友圈传播,樊某某和李某某、梅某甲三人在梅某乙父亲上班的下沟煤矿门口贴挂要求梅某乙还钱的横幅、郝某甲、樊某某、李某某在梅某乙老家村上油漆喷涂“梅某乙还钱”等语句。

3、2017年9月份左右,被害人王某乙从樊某某处租赁陕AF****白色海马M5轿车,其朋友戚凯雷在借用该车时离合器发生故障,便在西安一家修理厂修车。樊某某通过车辆定位系统查询到该车在修理,遂与李某某在彬州市汽车站找到王某乙并将其带至天御精品酒店一房间内,要求王某乙联系戚某某且限制王某乙离开。三四小时后,王某乙父亲王某丙过来承诺寻找戚凯雷并带走王某乙。戚凯雷修好车后,王某丙向樊某某还车时,樊某某以车辆需要重新修理为由拒绝收车。几日后某晚樊某某发现王某乙驾驶该车在彬州市西桥附近出现,便叫来郝某甲、李某某将王某乙拦下带至彬中巷宜居酒店一房间内向其索要2万元的修车及租赁费用,之后郝某甲离开,樊某某与李某某在该房间看管、殴打王某乙,逼迫其还钱。次日中午12时许,樊某某与李某某又将王某乙带至天御精品酒店一房间内看管,王某乙一直未借到钱,郝某甲进入房间后对王某乙实施了殴打行为。当晚七时许,王某乙父亲答应还钱后,樊某某带着王某乙到鸣玉池一修理厂查看车况,王某乙父亲得知王某乙被打后便带王某乙离开。

为迫使王某乙还钱,十余天后,樊某某与李某某购买了两个花圈,樊某某与郝某甲趁夜晚街道无人,将花圈摆放在王某丙经营的泾华招待所门口。

2017年11月份,樊某某与李某某、习某某(另案处理)在西安市沙井村口找到王某乙,对王某乙实施殴打后将其带至朱雀大街百草堂酒店615房间,逼迫王某乙出具了一张3.5万元的欠条,扣押了王某乙的陕A0****号传奇GS4越野车、用手机录制了王某乙承诺还钱的视频。王某丙托樊某某朋友赵某某从中协调后,以2.5万元的价格赎回该车。

二、敲诈勒索罪

2016年初池某乙陪同池某丙从樊某某处租赁陕AF****白色海马M5轿车,池某丙用车时发生事故,遂隐匿。2016年12月29日,樊某某在彬州市城区碰到池某乙及其弟池某丁,遂将池某乙带至郝某甲汽租公司,限制池某乙离开并以恐吓方式向其索要修车费2万元,池某丁与樊某某协商以4000元了事,樊某某与李某某遂带池某乙到池某丁家中收取4000元现金,并出具收条。

三、聚众斗殴罪

2017年8月23日凌晨3时许,胡某某(自动中止犯罪行为,被行政处罚)打电话向郝某甲寻衅并约架,郝某甲带樊某某、李某某在彬州市军豪酒店门口与胡某某碰面后,对胡某某实施了殴打。胡某某躲进南街十字口创意网吧厕所内,郝某甲等找到胡某某后,将胡某某拽到网吧楼道,用拖把棍、皮带等物对胡某某实施殴打。

4寻衅滋事罪

1、2017年4月26日,樊某某在天御精品酒店乘坐电梯时,被同乘电梯的醉酒王某丁踩到,遂殴打王某丁,并叫来郝某甲在电梯口殴打王某丁,王某丁打电话求助时,郝某甲将其手机摔碎在地,三人厮打至酒店一楼大厅,郝某甲拿拖把棍准备追打王某丁时被人劝阻。

2、2017年12月6日,史某甲因乔迁新居请郝某甲等在公刘街凹串串火锅店吃饭,其间,樊某某与被害人乙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厮打,樊某某让郝某甲帮忙,郝某甲摔碎啤酒瓶欲殴打史某乙时啤酒瓶碴将手割破。郝某甲遂拿起火锅店内灭火器对史某乙及劝阻人员乱喷,致史某乙眼睛受伤,火锅店内被灭火器粉尘污染,其余食客未结账纷纷逃离,该店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自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经常纠集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梅某甲,以暴力、威胁及跟踪贴靠、拉挂横幅、摆放花圈、喷涂油漆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郝某甲为首的恶势力。其中郝某甲为纠集者,樊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梅某甲为恶势力成员;被告人杨某某、池某甲、孙某某临时参与,属郝某甲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被告人郝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梅某甲、刘某某、杨某某、池某甲、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华

 2019年6月13日

附:

    1.以上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有关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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