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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甲、郝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郝某甲,女性,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068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市枣阳市,住枣阳市****卫生院对面**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乙,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村一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9时许,家住枣阳市**镇卫生院对面**小区内的孙某某在小区内为停车将郝某甲晒被子的架子挪动,被告人郝某甲认为孙某某没有将晒被子用的架子支好,双方为此发生口角争执并互相辱骂,郝某甲与孙某某互相抓住对方头发朝下拉拽。双方被邻居拉开后,郝某甲的姐姐郝某乙又与孙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并互相辱骂、厮打,被告人郝某乙将孙某某推撞在楼梯口铁门上,致孙某某倒地。双方打架过程中孙某某受伤。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到枣阳市公安局王城派出所接受讯问。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的亲属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九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汪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靖河洲

检察官助理:张雪丽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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