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郝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0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0年3月因吸毒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4月被宝坻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因殴打他人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9月27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10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6月28日、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甲纠集刘某某、郝某乙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老高寨村新建幼儿园大门口外,以往老高寨村新建幼儿园工地运送混凝土的罐车将该村水泥路轧坏为由,无故拦截王某某驾驶的混凝土罐车,禁止该车进入幼儿园工地送料,造成罐车内装载的1立方米混凝土报废。并强行将王某某的混凝土罐车扣留在老高寨村村委会大院内,先后使用刘某某的面包车、郝某甲的农用车堵在混凝土罐车车尾部,不让水泥罐车离开。2017年9月17日下午,王某某寻机将混凝土罐车开走。期间,老高寨村幼儿园的承建单位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迫停工,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经鉴定,报废混凝土价值人民币294元。
2017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甲、刘某某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老高寨村新建幼儿园大门口外,以给老高寨村新建幼儿园工地运送混凝土的罐车将该村土道上的小桥轧坏为由,无故拦截郭某某驾驶的大型混凝土罐车,禁止该车进入幼儿园工地送料,周某某驾驶的大型混凝土罐车在郭小全后方行驶,致使两车均无法进入幼儿园工地正常送料,后导致两车装载的26立方米混凝土报废。老高寨村幼儿园的承建单位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迫停工数天,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经鉴定,报废混凝土共价值人民币76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刘某某无故拦截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桂彬
附:
1.被告人郝某甲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被告人郝某乙、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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