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郝某甲,曾用名郝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93********,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柘城县人,现住淮北市相山区**社区**号**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7********,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安徽省怀远县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任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淮北**集团**,安徽省淮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韦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晚23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亚洲碟KTV V12包厢,被害人李某甲与郝某甲、任某乙、赵某某等人在KTV唱歌,后任某乙与其女友赵某某因琐事发生冲突,被害人李某甲与被告人郝某甲在劝架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郝某甲电话叫来被告人韦某某、刘某某等人来找李某甲理论,到达亚洲碟楼下南侧陈家羊肉馆门前后,被害人李某甲继续辱骂郝某甲,被告人郝某甲伙同韦某某、刘某某使用拳头、脚部击打被害人李某甲面部、手臂、腹部等部位,致被害人李某甲面部多处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因外伤致两侧眼眶内侧壁及左侧眼眶下壁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郝某甲、韦某某、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均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李某甲人民币二十六万元。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郝某甲、韦某某、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情况说明、病历、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情照片等书证;2. 证人任某乙、张某某、李某乙、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郝某甲、韦某某、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韦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韦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1、被告人郝某甲、韦某某、刘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三张、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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