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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甲交通肇事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郝某甲,曾用名郝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杭州市萧山区**街道**主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号。2000年2月因窝赃被萧山市公安局罚款200元;2000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萧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0时13分许,被告人郝某甲驾驶浙AF0****5号小型轿车,沿着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区**号地方的村道由西向东倒车后又由东向西前行过程中,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冯某某受伤经过萧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郝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郝某甲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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