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刑事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米脂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米脂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2月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郝某甲因赌博、吸食毒品被绥德县公安局义合派出所决定分别罚款伍佰元。
被害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71********,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村**庄**村**号,死亡日期:2020年9月18日,户口注销日期:2020年9月30日。
值班律师霍晓宇,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7时许,郝某甲驾驶陕KD****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242国道746KM+500M(米脂县班家沟大桥)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滑,与由北向南行驶于某某驾驶的豫ED****、豫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于某某当场死亡,郝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4日,经米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郝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表、检测照片;2.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死亡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陕西榆林百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米脂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4.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证人郝某乙、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静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 协议书壹份,谅解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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