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37岁,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孝义市人,准驾车型B2(锁定状态),住孝义市**小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郝某甲驾驶晋K****7长城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敬德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岩初中后门路段,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赵某某驾驶的雅迪电动二轮车尾部后驾车逃逸,发生致赵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故.2020年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郝某甲主动到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经司法鉴定,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郝某甲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尸检及事故照片、抽血照、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及刑事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郝某乙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检验报告、车辆痕迹鉴定;
5.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郝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瑞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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