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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苏J8****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响水县陈家港镇沙荡新村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302县道交叉口左转弯时,与沿302县道由北向南被害人陆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陆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被害人陆某甲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响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郝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陆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脾脏破裂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陆某甲近亲属人民币5.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陆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郝某某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陆某乙、陆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勘查笔录;

6.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 华 英

检察官助理:林洁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响水县**镇**居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851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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