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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机动车驾驶员。出生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陡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武陡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监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监利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郝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郝某甲驾驶豫H****3 “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挂 “骏昌”牌重型仓棚式半挂车从湖南省平江县出发,前往湖北省当阳市。次日00时50分许,郝某甲驾驶该车沿G35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监利县**镇**村路段时,遇揭某甲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对向驶来,郝某甲操作不当,其所驾车前部左侧与揭某甲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揭某甲倒地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郝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分析,死者揭某甲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在西向东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的豫H****3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号牌为豫H****挂的“骏昌”牌重型仓棚式半挂车前部左侧与前方对向行驶的无号两轮轻便摩托车左侧发生接触。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揭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揭某甲近亲属9.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郝某甲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机动车实物及照片;2.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郝某乙、揭某乙的证言;4.监利县公安局[2019]法鉴字第159号法医分析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痕鉴字第32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阳武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和材料共1册,光碟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各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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