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郝某甲(曾用名郝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94********,现住乌拉特前旗**镇**-**-**东户,户籍所在地乌拉特前旗**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8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赵璇,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9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郝某甲酒后驾驶蒙B*****号小型轿车,沿乌拉特前旗**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交叉路口时,被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民警执勤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郝某甲每lOOml血液中含有142.2毫克乙醇,属醉酒驾驶。
2019年2月19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郝某甲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及酒精测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材料等;
2.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巴金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14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捍东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被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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